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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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聲字第39號聲請人 何武雄 相對人 何寬益
何麗倩 何麗玟 何善美 何仙美 何麗娜 兼上一人輔助人 何怡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以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判決確定,並命相對人各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在案,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命相對人等提出費用計算書、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等未於期限內提出。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各自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至聲請人主張民國102年11月26日臨櫃繳納訴訟費用之手續費新台幣(下同)10元,係代收銀行所收取,非法院所收取,自應予剔除;又聲請人主張繼承登記費27,009元,雖係聲請人於本案訴訟程序中遵本院所命而為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支出之費用,然此筆費用經比對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葉志弘 地政士事務所服務收款費用明細表)後,即為本案訴訟程序中原證20所示收據,於該案中列為爭點㈡⒉,且業經該案審理認係遺產管理費用,得自被繼承人之遺產中扣還予聲請人(詳見該判決理由欄貳五㈣⒊及⒋),是不予重複列計;復聲請人所主張房屋稅26,226元、地價稅5,476元、代償遺產債務641,179元、代償遺產貸款產險4,143元、保管箱租金2,700元,均非屬本案訴訟程序支出之費用,即非民事訴訟費用,故無從列計。另聲請人墊付 傅金圳 律師擔任被告何麗娜特別代理人之酬金,前經本院以106年1月9日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核定60,000元,為本案訴訟費用之一部,本院於計算本案訴訟費用部分,自應予計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0,793元│由聲請人預納,本院102年審電字第849號收據。│├───────┼───────┼──────────────────────────────┤│鑑價費│37,000元│由聲請人預納, 柯善文 建築師事務所104年9月7日收據。│├───────┼───────┼──────────────────────────────┤│律師酬金│60,000元│由聲請人墊付,本院106年1月9日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裁定。│├───────┼───────┼──────────────────────────────┤│合計│187,793元││└───────┴───────┴──────────────────────────────┘附表二: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表┌──┬──────┬────────┬───────────────────────────┐│編號│當事人姓名│判決兩造訴訟費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負擔之比例││├──┼──────┼────────┼───────────────────────────┤│1│何武雄│8分之1│聲請人│├──┼──────┼────────┼───────────────────────────┤│2│何寬益│8分之1│23,474元(187,793元×1/8)│├──┼──────┼────────┼───────────────────────────┤│3│何麗娜│8分之1│23,474元(187,793元×1/8)│├──┼──────┼────────┼───────────────────────────┤│4│何麗倩│8分之1│23,474元(187,793元×1/8)│├──┼──────┼────────┼───────────────────────────┤│5│何麗玟│8分之1│23,474元(187,793元×1/8)│├──┼──────┼────────┼───────────────────────────┤│6│何善美│8分之1│23,474元(187,793元×1/8)│├──┼──────┼────────┼───────────────────────────┤│7│何仙美│8分之1│23,474元(187,793元×1/8)│├──┼──────┼────────┼───────────────────────────┤│8│何怡美│8分之1│23,474元(187,793元×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