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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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北小字第75號
原 告 紫金園資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葉晉榮 即晉榮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小字第75號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肆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8年3月間承攬被告委託相關台中縣
政府四維國小98年度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整建工程預算書及
電子標單等文書製作,並依約交付被告,被告依約應給付報
酬新台幣(下同)41,000元,然迄今未給付,爰依兩造承攬
契約請求報酬,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原告交付工程預算書估算單價有缺失,乃經被告
向台中縣政府提出後,經該機關以編據錯誤等理由而予以解
約,主張原告所為係不完給付,致被告受有損害等語答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經查,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上開工程預算書、電子標單等文
書製作,並已交付被告,兩造約定報酬41,000元,被告迄今
未給付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估算報價單1
份、台中縣政府總表、台中縣四德國小校舍整建工程預算書
、案件登記表等資料為據,堪認屬實,被告雖以原告提出之
預算書估算單據有缺失,屬不完全給付,造成被告遭台中縣
政府解約之損害置辯,雖提出台中縣政府98年5月19日府工
工字第0980130121號函、98年5月22日工工字第0980130125
號函及98年7月15日工工字第0980217817號函各1份為據,
然上開台中縣政府函文雖能證明該機關主張被告所提工程預
算書內容有誤,且未於98年7月3日期限內辦理修正而依約解
除與被告委託契約,然函文內容並未具體說明預算書內容有
誤之處為何,自無從據以判斷上開有誤之處係屬原告未依兩
造約定內容給付之工作瑕疵,且屬可歸責原告之事由,又被
告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提出或說明其他證據證明原告
交付之上開承攬預算書有何具體瑕疵之處,復未提出其因遭
台中縣政府解約所生損害之範圍、金額,復無主張行使抵銷
,是自不得免除其依兩造承攬契約應給付原告報酬之義務,
綜上,被告所辯,舉證不足,難認有據,委難採信。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高宥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