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夏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月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仁愛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民國103年1月8日本院101年度建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拾玖萬零肆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
法官黃立昌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