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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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王嘉榮
送達代收人  陳美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南鯧 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元,房屋部分為247500元,合計為00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703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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