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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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王嘉榮
送達代收人 陳美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南鯧 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元,房屋部分為247500元,合計為00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703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