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35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霞
賴啟忠
洪嘉穗
被 告 龔戎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
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叁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
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