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36號聲請人 王榮達 相對人 宋美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9月2日,利息、違約金各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5年6月3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湖內│清水│479│建│444.29│1000分之│││││││││74│├─┼──┼──┼─────┼────┼────┼────────┼────┤│2│高雄│湖內│清水│479-1│建│3.2│1000分之│││││││││74│├─┴──┴──┴─────┴────┴────┴────────┴────┤│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主要建物│附屬建物││├─┼──┼───────────────┼────┼──────┼────┤│1│117│高雄市○○區○○段○○○○號│118.72│陽台:26.29│全部│││├───────────────┤│花台:2.25│││││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之2││││├─┴──┴───────────────┴────┴──────┴────┤│備註││共有部分:清水段121建號**649.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