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35號聲請人 范紀強 即群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五日完結群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范紀強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15日就任為群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1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司字154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6年3月15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群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尚有訴訟尚未完結,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上揭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6年9月15日完結坤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