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選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選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礽俊選任辯護人王靖夫律師
鄭勵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選偵字第66號、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林礽俊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礽俊於民國104年6月18日因赴中國地區旅遊,身體不適意識昏迷,由SOS緊急醫療網後送返臺入住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經檢查及會診後,可能之並病因為大腦梗塞急缺血性心臟病,目前意識仍不清醒,有氣管內管插管合併呼吸機使用,並診斷有肺結核服藥治療中,無法到庭應訊等情,有國軍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04年7月1日院三醫勤字第0000000000號函、診斷證明書各1紙附卷 可佐 (本院卷第59之2、第116頁),是以被告林礽俊因上述疾病,致無法親自到庭接受應訊,應可認定。從而,依前述規定,本件關於被告林礽俊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嫌部分,自應裁定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