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戴欣梅 被告 李俊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年度原簡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