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9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0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0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ZAWLIN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送達代收人 陳家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5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ZAWLIN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ZAWLIN係帛琉群島籍之全順輪所僱用之船員,其知悉未經許可,不得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僅得在漁船上不得下船,竟仍基於未經許可入境我國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6日17時許,利用其受雇之上開漁船停靠臺南安平商港13號碼頭之機會,擅自下船,並與其同事 陳信全 (中華民國國籍)攀爬附近堤維西公司鐵捲門上之鐵絲圍籬,而非法入境我國。嗣
ZAWLIN於同日18時許,欲以同樣方式返回船上時,適為港務員警所查獲,始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告ZAWLIN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信全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蒐證照片6張、內政部移民署船員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護照影本、內政部移民署船員名冊、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刑事警察隊公務電話紀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ZAWLIN所為,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在防疫期間,未獲得入境許可,即擅自下船,攀爬圍籬,而非法入境,危害國境安全及出入境移民管理之正確性。惟考量被告係因長期滯留於漁船上,始入境至超商購物,且於出境時為警查獲,與一般偷渡入境打工者不同;又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