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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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債權人世中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季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柏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林柏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理委員會規約影
本。(全部)㈢確認請求金額7,284元是否正確?(因與存證信函債務人積
欠4個月管理費7,034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珮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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