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2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蔡瑞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2,4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 蔡雅婷 於民國95年12月至99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蔡瑞量、蔡翁麗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2,41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雅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瑞量、蔡翁麗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債務人蔡雅婷於113年6月7日開始更生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規定爰不為更生債權,是以債務人蔡雅婷應就其更生後之連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9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415元
蔡翁麗鳳、蔡瑞量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5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415元
蔡翁麗鳳、蔡瑞量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