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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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 司繼 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436號聲請人 林俊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黃良勝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黃良勝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參萬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45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良勝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8年度 司家 催字第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因遺產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在案,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閱卷聲請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移轉財產明細、戶政規費收據、聲請公示催告狀、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林氏法律事務所函及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存根、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39號支付命令、民事異議狀、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申請代收地政案件收據、家事陳報狀、遺產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繼第1456號及108年度司家催第27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39號(嗣改分為108年度雄簡字第2179號)卷證查核無訛。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黃良勝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單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元至5,000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30,000元【計算式:20,000元(例如編製遺產清冊、辦理不動產遺產管理人登記等管理遺產事務)+5,000元(聲請公示催告)+5,000元(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3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良勝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1,000元【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計算式:30,000元+1,000元(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聲請費)】,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