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8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啟仁上列被告因被害人為林周牡丹部分之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啟仁與告訴人林周牡丹係母子關係,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19日下午7時許,在臺南市○區○○路○○○巷○○號其外甥 李瑞文 住處屋內,基於施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原起訴書誤載為傷害之犯意,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持雨傘敲擊告訴人林周牡丹之頭部而施以暴力,惟幸未成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1條之施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周牡丹告訴被告施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1條之施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周牡丹於本院102年9月17日準備程序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及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背面、第26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另涉犯毀損及傷害李瑞文之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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