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志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074號被告紀志成賭博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並已於民國101年5月5日期滿。扣案之傳真機1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前揭賭博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0年度偵字第70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傳真機1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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