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754號債權人大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玉粧 債務人鈞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有鈞 債務人鄭有鈞債務人 鄭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給付,則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免為給付之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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