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呂玥陞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莊馨旻 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8年4月1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院去函向債務人命提出資產表,債務人並未提出,本院並未查得債務人有可供變價之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管理所板橋監理站108年5月27日北監板站字第1080134077號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9日民事陳報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0日陳報狀在卷可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08年7月9日新北院輝108司執消債清宇消字第67號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