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冠霆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冠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歐冠霆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附表:
受刑人歐冠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非駕駛業務過失傷│││通危險罪│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12/30│107/10/09│├──────┼────────┼────────┤│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8年度│新北地檢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速偵字第97號│調偵緝字第276號│├──┬───┼────────┼────────┤│最後│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09年度交簡上字││││568號│第15號││├───┼────────┼────────┤││判決日│108/03/05│109/05/12│││期│││├──┼───┼────────┼────────┤│確定│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判決├───┼────────┼────────┤││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09年度交簡上字││││568號│第15號││├───┼────────┼────────┤││判決確│108/04/09│109/05/1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567號(已│執字第8988號│││易科罰金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