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 王筱竹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被告 林月鳳
洪政杰 洪偉勛 洪玉倩 已遷居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洪琮 洪聖田 洪世皇 洪喬暐 洪尚君 洪尚辰 洪尚平 洪韻棻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宜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 洪啟琮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洪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就本案所為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洪琮」之記載,誤寫為「被告洪啟琮」,此乃顯然之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