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調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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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度港簡調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郭玉清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黃振輝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
  記謄本暨異動索引(所有權個人全部、皆勿隱)。
二、提出上開土地之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如共有人死亡,請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
  棄繼承之資料。
三、查明被告真實姓名住址,請務必提出補正「正確」被告姓名
  、住址之起訴狀(如起訴狀被告姓名有誤,請一併更正),
  並且按照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四、本院前已於民國109年8月18日發函(109年8月20日送達
  ,卷第62頁)命聲請人即原告補正,原告迄今已1月有餘仍
  未補正,今再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前後總計已有2個月的補
  正時間),逾期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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