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家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代墊扶養費請求之期間及數額,並補繳程序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乙○○、丙○○返還代墊扶養費,未於聲請狀內載明代墊扶養費期間及數額,亦未繳納程序費用,本院前已發函通知聲請人補正,因聲請人迄未補正,本院乃依前述規定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