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08號債務人陳 昱佑 上債務人與債權人 王怡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按債務人位於金門縣○○鎮○○○路0巷0弄0號之戶籍地址送達予債務人之支付命令,於民國113年8月14日送達,並由債務人之父親簽收,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因本件支付命令已於113年8月14日送達於債務人,而對支付命令異議之不變期間為20日,則計至113年9月3日異議期間已然屆滿,今債務人於113年9月19日提出聲明異議,已逾法定期間,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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