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741號債權人 蕭育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湟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54萬元租車費用,請提出於吊扣車輛期間確實租車花費之收據。(按支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適用之)
二、債務人陳湟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