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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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8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信宏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2號、113年度偵字第454號、113年度偵字第455號、113年度偵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陳信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信宏,於113年8月20日收受本院民國113年7月24日113年度金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因不服該判決,乃於法定期間內即113年9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