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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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和解筆錄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14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許炎灶書記官周百川通譯陳世閔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乙○○訴訟代理人簡宏明律師
被告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伍拾萬伍仟柒佰參拾伍元(含強制責任險),給付方式為:除已給付之強制責任保險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伍仟柒佰參拾伍元,及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當庭交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予原告點收無訛外,餘款分十三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七日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第二期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給付新台幣陸萬元,第三期至第十二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日,按月於每月二十日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元,第十三期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給付新台幣肆萬元,除第一期係匯款至乙○○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
0000000號外,其餘各期由被告當庭交付支票十二紙(內容詳卷附影本)予原告點收無訛後,由原告按期提示;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乙○○訴訟代理人簡宏明律師
被告丙○○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十九庭
書記官周百川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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