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7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姚木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姵錡 原名 陳麗美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捌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0746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5,680,000元│84年7月28日│├──┼─────────┼───────┤│002│1,420,000元│84年8月9日│├──┼─────────┼───────┤│003│5,680,000元│8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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