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58號聲請人洪裔喬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月8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7月8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1嘉洲藥品有限公司 王俊智 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行112年3月31日新臺幣128,000元UA0000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