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李榮唐 律師 黃家豪 律師複代理人 蘇傳清 律師被告雅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晉誠 法定代理人 林佑謙
吳崇民 被告許晉誠
顏恳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春蓉 被告 顏恳雄 (即 顏祥仲 )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佳儀 律師
林伯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雅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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