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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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種子貳拾顆(合計淨重零點叁叁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捌捌公克),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臺中市○○區○○○路(即工業一路)52之4號4樓實際居住之人,於不詳時間,自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取得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並由該不詳年籍之成年人,以郵件小包之方式,將20顆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自荷蘭寄至上址。嗣於民國98年4月18日,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截獲上開郵件小包,發現收件人為「YuHengShih」,收件地址為被告上開住處,因而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大麻種子20顆。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嫌。
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120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按。經查,扣案之種子20顆,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違禁物品,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5月5日調科壹字第0980027276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於98年4月18日,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截獲自荷蘭寄往被告甲○○位於臺中市○○○路52之4號4樓,收件人為「YuHengShih」之小包郵件,經警查扣郵件中所含疑似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20顆,嗣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有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上開扣得疑似大麻種子20顆,經移送法務部調查局抽樣4顆鑑定均具有發芽能力且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20顆種子合計淨重0.33公克,空包裝總重0.88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5月5日調科壹字第0980027276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種子20顆,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從而,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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