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91號原告 廖明珠 被告 林志伯
陳昱鈞 陳瑋 黃琳安 林智祥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林錦順
李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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