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峻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渣袋貳只、鏟管壹支、玻璃球吸食器參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峻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殘渣袋2只、鏟管1支、玻璃球吸食器3組,均含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析離,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楊峻吉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扣案之上述物品,均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1080400013號、108年7月1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且無法和附著物品析離,整體而言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件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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