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37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慧美 債務人 陳文霖 債務人 陳慧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吳慧美邀同相對人陳文霖及相對人陳慧茵於91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1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4月2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0,63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權契約書第十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陳文霖、相對人陳慧茵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