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97號
原 告 陳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珠 、長青數位企業社即 黃盛森 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10,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