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8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8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秀蘭選任辯護人路春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62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數盈書記官陳麗麗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秀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秀蘭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應他人之邀而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係有不法之目的,且對於該公司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行號,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均有所認識,竟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黃協泰 」之成年男子所託,於民國94年11月28日起至96年3月26日止,擔任當時址設新竹縣新埔鎮○○里○○○○○巷000號「百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澤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係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依交易情形製作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其經營業務之附隨義務,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嗣李秀蘭與「黃協泰」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先由李秀蘭在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上簽名申請統一發票,再由李秀蘭接續填製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後,交予附表一編號
1至編號16所示16家公司,作為各該公司向百澤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並經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所示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抵扣銷項稅額,而幫助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㈡、李秀蘭另於94年11月間某日起至96年3月間某日止,明知百澤公司未向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所示各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與「黃協泰」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黃協泰」負責向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所示營業人取得其等所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無實際交易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百澤公司之進項憑證,於前揭期間內,李秀蘭於百澤公司上址內,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百澤公司95年度至96年度營業稅額申報書,登載百澤公司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所示進貨金額之不實事項,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使百澤公司逃漏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所示應繳納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嗣因財政部臺灣省高雄國稅局發覺百澤公司於上開期間之進、銷項金額異常,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陳麗麗
法官楊數盈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103年6月4日修正)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101年1月4日修正)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附表一:百澤公司開立不實銷項發票明細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備註│││├──┬──────┬─────┼──┬──────┬─────┼─────┤│││張數│銷售額單位:│開立日期│張數│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新臺幣(下同│││(下同)│(下同)││││││)││││││├──┼─────┼──┼──────┼─────┼──┼──────┼─────┼─────┤│1│京客企業有│20│20,130,130│95年6月至│20│20,130,130│1,006,509││││限公司│││96年2月│││││├──┼─────┼──┼──────┼─────┼──┼──────┼─────┼─────┤│2│四季風和實│12│10,655,330│95年11月至│12│10,655,330│532,767││││業有限公司│││96年1月(││││││││││96年3、4月││││││││││開立之銷項││││││││││發票12張不││││││││││予計算)│││││├──┼─────┼──┼──────┼─────┼──┼──────┼─────┼─────┤│3│久崧科技股│15│5,227,600│94年12月至│15│5,227,600│261,380││││份有限公司│││95年9月│││││├──┼─────┼──┼──────┼─────┼──┼──────┼─────┼─────┤│4│神通科技有│13│4,916,770│95年4月至│13│4,916,770│245,840││││限公司│││95年9月│││││├──┼─────┼──┼──────┼─────┼──┼──────┼─────┼─────┤│5│天下企業有│8│4,327,980│95年7月至│8│4,327,980│216,399││││限公司│││95年8月│││││├──┼─────┼──┼──────┼─────┼──┼──────┼─────┼─────┤│6│普林特有限│9│4,004,540│95年7月至│9│4,004,540│200,227││││公司│││95年10月│││││├──┼─────┼──┼──────┼─────┼──┼──────┼─────┼─────┤│7│均宣股份有│2│3,628,800│95年8月│2│3,628,800│181,440││││限公司││││││││├──┼─────┼──┼──────┼─────┼──┼──────┼─────┼─────┤│8│新富國際股│8│3,419,680│95年9月至│8│3,419,680│170,984││││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9│旭生電子實│3│3,012,500│96年1月至│3│3,012,500│150,625│起訴書就張│││業有限公司│││96年2月││││數部分均誤││││││││││載為15,均││││││││││應更正為3│├──┼─────┼──┼──────┼─────┼──┼──────┼─────┼─────┤│10│益利旺有限│3│2,344,000│95年7月│3│2,344,000│117,200││││公司││││││││├──┼─────┼──┼──────┼─────┼──┼──────┼─────┼─────┤│11│凱隆智慧股│4│2,311,520│95年5月至│4│2,311,520│115,576││││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12│日鷹國際股│7│2,235,000│95年2月│7│2,235,000│111,750││││份有限公司││││││││├──┼─────┼──┼──────┼─────┼──┼──────┼─────┼─────┤│13│宏嘉興業有│4│2,033,450│95年7月│4│2,033,450│101,673││││限公司││││││││├──┼─────┼──┼──────┼─────┼──┼──────┼─────┼─────┤│14│弘印實業股│1│582,857│95年12月│1│582,857│29,143││││份有限公司││││││││├──┼─────┼──┼──────┼─────┼──┼──────┼─────┼─────┤│15│九州光電科│1│512,000│95年7月│1│512,000│256,00││││技有限公司││││││││├──┼─────┼──┼──────┼─────┼──┼──────┼─────┼─────┤│16│沅浩生活科│1│1,500│95年6月│1│1,500│75││││技股份有限│││(96年5月│││││││公司│││開立之銷項││││││││││發票1張不││││││││││予計算)│││││├──┼─────┼──┼──────┼─────┼──┼──────┼─────┼─────┤│合計││111│69,343,657││111│69,343,657│3,467,188││└──┴─────┴──┴──────┴─────┴──┴──────┴─────┴─────┘附表二:百澤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發票明細
┌──┬────────┬───┬─────┬─────┐│編號│營業人名稱│統一發│銷售額合計│稅額合計(││││票張數│(元)│元)│├──┼────────┼───┼─────┼─────┤│1│稟科企業有限公司│54│53,570,600│2,678,533│├──┼────────┼───┼─────┼─────┤│2│安力達生物能源股│12│18,168,995│908,449│││份有限公司││││├──┼────────┼───┼─────┼─────┤│3│元傳國際股份有限│12│9,015,000│450,750│││公司││││├──┼────────┼───┼─────┼─────┤│4│菘凱科技股份有限│6│7,800,000│390,000│││公司││││├──┼────────┼───┼─────┼─────┤│5│天晶聯合企業有限│22│5,899,090│294,955│││公司││││├──┼────────┼───┼─────┼─────┤│6│文引企業股份有限│1│571,428│28,571│││公司││││├──┼────────┼───┼─────┼─────┤│7│金百澤實業股份有│8│447,525│5,714│││限公司││││├──┼────────┼───┼─────┼─────┤│8│虹印股份有限公司│1│57,143│2,857│├──┼────────┼───┼─────┼─────┤│合計││116│95,529,781│4,759,82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