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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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67號原告 張昌勝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複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被告 蔣少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蔣寶林 被告 蔣少偉
范文安 范文達 范乾保 范綱烽 范綱城 黃玉嬅 彭真姝 吳鳳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之附表中關於吳鳳貞原持份「107/120」,應更正為「107/12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