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吉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羅國鴻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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