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送達代收人 蘇珊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萬叁仟陸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零玖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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