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抗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21號抗告人 詹鳳米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2送達代收人 莊振農 律師關係人 張少康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2相對人 莊忠華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1
樓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於抵押權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查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當事人如就實體上法律關係尚存爭執,即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非依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張少康(下以姓名稱之
)於民國109年10月7日向相對人借款,約定應於110年12月15日償還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並提供抗告人詹鳳米(下以姓名稱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相對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9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因張少康迄今未償還,尚欠本金合計900萬元及違約金,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張少康於103年間向相對人借款50萬元人民幣(約折合新臺幣245萬元),並以公司之機器設備作為抵押,因張少康未能償還上述債務,詹鳳米遂於104年12月15日與相對人協商,由詹鳳米提供房屋向相對人擔保張少康所積欠之債務及利息,當時僅設定抵押擔保金額450萬元,且協商過程中相對人對詹鳳米提及利息只是一般之銀行借款利率,有關借款期限皆可再談,然而相對人卻以18%計算利息,顯有詐欺之嫌。況詹鳳米向相對人詢問可否增加借款100萬元,相對人也同意,故設定抵押時金額增加到600萬元,但相對人於完成抵押設定後,並未支付100萬元予詹鳳米,此部分應屬附條件之契約未成就,故應認抵押權擔保之債務仍為450萬元。又詹鳳米於111年間已支付81萬元予相對人,是積欠相對人之債務少於450萬元,完全未達抵押權設定之900萬元。再者,詹鳳米於104年12月15日與相對人協商時,一直表示有關借款期限都可以再談,相對人於事後在中國東莞市亦曾對張少康表示借款期限延長2年,故借款期限應尚未屆至,相對人不得向鈞院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於原審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合同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附卷為憑。而本院就前開證據自形式上觀察,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種類及範圍係記載「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0年12月15日」,抗告人既未依約履行,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抵押權人之債權即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依上開說明,形式上已符合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抗告人雖辯稱其已與相對人協調延展清償期之約定,且借款金額並未達900萬元等情,惟此等抗辯係屬實體爭執,非形式審查之本件非訟程序所能審認,抗告人若就此法律關係有爭執,應另提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執為廢棄原裁定之理由。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洪文慧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則顯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市大安瑞安一18994430000分之76詹鳳米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70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12層:66.2合計:66.2陽台:8.863分之1詹鳳米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2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