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00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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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00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04號聲請人 呂淑芬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先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10次之犯行(查其係分別以新臺幣11,5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2,500元、2,500元、2,400元販賣第一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1個8年有期徒刑、3個7年10月有期徒刑、3個7年8月有期徒刑、3個7年7月有期徒刑,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3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區分犯罪情節之差異,概以無期徒刑及死刑為法定刑,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同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同法第
92條第2項、第59條、第61條第1項、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