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010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10號聲請人 陳柏睿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二、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查聲請人未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故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