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01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01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9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12號聲請人 趙柏彥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9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1、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111年1月4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2、本件聲請憲法法庭於111年7月12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