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氏梅(HOTHIMAI)越南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79號),發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HOTEIMAI);護照號碼:
M0000000號」之記載,分別更正為「(甲0000000);護照號碼:M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HOTEIMAI);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記載,分別為「(甲0000000);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誤寫(護照號碼於起訴書、原審判決均係相同之誤載),且當事人欄有關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居留證號碼、住所、居所之記載並無錯誤,不影響於被告之同一性,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得予以更正,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