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 江書鈞
林秋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豐交簡上字第五三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