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五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莊深淵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