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一О號
移異議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移十六日雲監五字第裁72-KAD186884號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二十時六分,途經斗六市○○路時,按照規定繫安全帶,卻於當時被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警員攔阻,異議人當時以為違反何種交通法規,因此停車打開安全帶,欲下車詢問,說時遲那時快,交通警員已站在駕駛座旁邊,並謂異議人未繫安全帶,異議人據理力爭,可惜不得警員認同,遂被開立未繫安全帶之違規通知單。異議人於開車途中,依異議人之速度及穿著,交通警員應無法辨識異議人有無繫安全帶。本件異議人合理懷疑警員開罰單,是對此次攔檢異議人予以合理及合法化。沒有事實根據,光憑警員先生目測,無法服人。請撤銷原處分。
二、本件異議人於上述時地,因「行駛道路未繫安全帶」之違規,經警員舉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由移送機關處以罰鍰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之事實,有舉發違規通知單、移送機關之裁決書在卷可稽。關於異議人指稱其行車當時確實繫有安全帶,是警員舉發錯誤一事,本院判斷如下:
㈠、證人 張金標 即本件舉發警員到庭證稱:我與同事 張經國 是在斗六市○○路及明德路口發現異議人未繫安全帶,是我發現,我當時是坐在駕駛座旁;我們看到異議人車輛時,是在異議人車輛的左手邊,車頭與異議人車頭同方向,我是從擋風玻璃看見異議人未繫安全帶,與異議人的距離約十五公尺左右;當時異議人是從公理路出來至丁字路口要左轉明德路,左轉之後我們往內側車道超車攔停。由證人上述說法,可知舉發警員當時是位於公理路左轉出來後的明德路左側,車尾朝該丁字路口。在該處,舉發警員發現異議人車輛左轉出來,自異議人車輛之擋風玻璃發現異議人未繫安全帶。惟執勤員警於車尾朝向丁字路口的情況下,能否自車內駕駛座旁,望見距離其車後約十五公尺之路口、正處於左轉彎行進中車輛上駕駛座之人未繫安全帶,無論在目擊角度、位置、距離、能力上,均值得懷疑。對此,異議人當庭亦堅稱:警員一定不是在我左手邊出現,他是從我後面來的,我左手邊不可能有車。
㈡、其後,證人張金標更正其說法,證稱:我們當時在明德路分向線右邊第一個車道即內側車道上前進,異議人車輛從公理路左轉進入明德路,我們在行進當中發現異議人未繫安全帶,我們即尾隨在後面,從明德路內側車道超車攔停。其又證稱:約距離異議人車輛十五公尺處發現異議人未繫安全帶,我看到異議人車輛時,異議人車輛要轉彎,已經打方向燈,我們在異議人轉彎處稍微後方,我們是在異議人的右邊,異議人左轉,我們是直行。證人張金標並當庭繪製發現異議人車輛之現場圖(附卷)。依該現場圖顯示,警員的車輛正直行要進入明德路與公理路路口,異議人之車輛則以左轉之方向,正要進入公理路與明德路路口。既然證人張金標發現異議人車輛時,是在異議人車輛之右後方(而非其前述的左手邊),異議人的車輛又是朝左前方的方向駛去,則坐在駕駛座旁的張金標是如何在異議人左轉彎的那一點時間內,自異議人車輛的擋風玻璃望見異議人未繫安全帶,較難理解,在目擊角度、位置、距離、能力上,同樣使人生疑。更何況,證人張金標證實異議人之駕駛座旁,尚搭載另外一名乘客,惟該名乘客是否繫有安全帶,證人張金標卻證稱:沒看清楚。從而,證人張金標即舉發員警是否一望即明異議人當時未繫安全帶,法院存疑。
㈢、再者,證人張金標證述以當時之情況,其等必須與異議人的車輛接近垂直的角度,始有可能看清楚異議人的車頭。亦即,兩車車頭須接近垂直的角度,並在適當的距離與光線下,張金標始能透過車頭的擋風玻璃,看見異議人是否繫有安全帶。則在與異議人車輛接近垂直之路口,若異議人未理會直行的警車強行左轉,信舉發員警不至於捨棄異議人「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違規,而未以該違規事由對異議人提出舉發。但本件卻未見警方有如此動作,證人張金標對此亦無法合理說明。因此,異議人所稱:警車是從我後面開來,轉彎時若有車來,我不可能衝出去等情,應屬可信。
三、綜上,證人張金標證述內容既不一致、又難以理解,本件舉發異議人未繫安全帶之違規,極有可能是屬警員的誤判。從而,異議人主張本件舉發違規有所違誤,為有理由。移送機關依據舉發違規通知單對異議人裁罰,即有不當,自應予撤銷,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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