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58號
原   告  林忠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淑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