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7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854號

債 權 人  陳曉菁   住○○市○○區○○路0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胡倉豪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

            3               

債 務 人  林子璿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

            之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現在之住所係在台北市大安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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