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楊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1,0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嘉雄於民國93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累計782,157元正未給付,其中229,178元為本金;551,879元為利息;1,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嘉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累計218,923元正未給付,其中60,654元為消費款;157,06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
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嘉雄│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29178││3月25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楊嘉雄│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60654││3月25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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