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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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51號抗告人 劉羣峯 即原告相對人即被告 劉秀英
劉群一 羅森松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108年度補字第7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未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據以繳納裁判費。
二、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本院108年9月20日108年度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因原告未陳報訟標的價額,致未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非屬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第4項所定得抗告範圍,前開裁定僅係命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據,並據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均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抗告人迄未依裁定陳報訴訟標的價額,逕對前開訴訟中裁定提起抗告,亦未繳納抗告費,自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郭春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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