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偉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偉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7年10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受刑人於106年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裁定日期民國107年10月2日)、107年度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裁定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2月5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二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544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544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